前言
此文件( EN 10025-2:2004)由 ECISS/TC 10 技术委员会,“结构钢-组别和等级”,NEN秘书处归口负责。
此欧洲标准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出现, 或者以相同的正文形式或背书形式出现, 最新版本为 2005 年 5 月,如果与当时的国家标准发生冲突,则撤销国家标准,到2005 年 5 月为止全部使用最新版本。
EN 10025:1990+A1:1993,非合金结构钢的热轧产品 -技术供货条件。
此欧洲标准的其它部分为:
第一部分:一般技术供货条件
第三部分:正火 / 正火轧制的可焊接的细晶粒结构钢的技术供货条件
第四部分:热机械轧制的可焊接的细晶粒结构钢的技术供货条件
第五部分:抗大气腐蚀的结构钢的技术供货条件
第六部分:调质状态下高强度结构钢的技术供货条件
1 适用范围
此标准为本系列标准的第 2 部分,除此之外本系列标准的第 1 部分,说明了平板和长形产品以及半成品的技术供货条件,规定了在 6.3 中给出的供货条件下,按照表 2 到 6(化学成分)和表 7 到 9(机械性能)中给出的组别和等级热轧制非合金优质钢平板和长形产品的引申?工艺。 此标准也对三种工程类用钢做了补充说明(见表 3 和 5)(化学成分)以及表 8(机械性能)。此标准不适用于结构空心线材和管道(见 EN 10210-1 和 EN 10219-1)。
钢组别为 S450J0的长形产品的技术供货条件其使用厚度为≥ 3mm和≤150mm。其它组别和等级的平板和长形产品的技术供货条件其使用厚度为≤ 250mm。此外,对于等级为 J2 和 K2的平板产品的技术供货条件其使用厚度为≤ 400mm。
组别为 S185、E295、E335和 E360的钢材不使用 CE标志。
除在+N条件下供货的产品外,此标准中说明的钢制品 不经过热处理 。允许进行应力消除退火(见 EN 10025-1:2004 中 7.3.1.1 注)。在+N条件下供货的产品可以进行热塑形和 / 或供货后正火(见条款 3)。
注 1 按照此标准要求转换成轧制品的半成品需要按照订货时的协议。化学成份
需要在订货时协议商定,但是也应该在表 2 和表 3 的规定范围内。
2 引用标准
下列引用标准对于本文的使用是必不可少的。 对于注明日期的引用, 只使用该版本标准。对于不注明日期的引用, 应参照使用其最新版本的标准 (包括修正版)。
2.1 通用部分标准
EN 1011-2, 焊接 金属材料焊接的推荐规范 第 2 部分:铁素体钢的电弧焊接
EN 10020, 钢等级的定义和分类
EN 10025-1: 2004, 热轧结构钢制品 - 第1部分:一般交货条件
EN 10027-1, 钢的命名体系 - 第1 部分 : 钢名 . 主要符号
EN 10027-2, 钢的命名体系 - 第2 部分 : 钢号
EN 10163-1, 热轧钢板材、宽扁材和线材表面条件的交货条件 - 1第部分:一般要求
EN 10163-2, 热轧钢板材、宽扁材和线材表面条件的交货条件 - 2第部分:板材和宽扁钢
EN 10163-3, 热轧钢板材、宽扁材和线材表面条件的交货条件-第 3 部分:型钢 EN 10164, 改进产品表面垂直变形特性的钢产品 - 交货技术条件
EN 10221, 热轧钢棒和线材的表面等级等级 - 交货技术条件
CR 10260, 钢的命名体系 - 附加符号